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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
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2019-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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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

  現(xiàn)將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fā)票,發(fā)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fā)票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fā)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fā)票后,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fā)票。

  二、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fā)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三、增值稅發(fā)票稅控開票軟件稅率欄次默認顯示調整后稅率,納稅人發(fā)生本公告第一條、第二條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選擇原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發(fā)票。

  四、稅務總局在增值稅發(fā)票稅控開票軟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納稅人應當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開具增值稅發(fā)票。

  五、納稅人應當及時完成增值稅發(fā)票稅控開票軟件升級和自身業(yè)務系統(tǒng)調整。

  六、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fā)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并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不動產凈值率=(不動產凈值÷不動產原值)×100% 

  七、按照規(guī)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fā)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變用途的次月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可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八、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guī)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見附件)。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同時兼營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的,應按照四項服務中收入占比最高的業(yè)務在《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中勾選確定所屬行業(yè)。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恫粍赢a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發(fā)布)同時廢止。

  附件: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3月21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2019年03月21日
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一、公告出臺背景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出臺后,納稅人開具發(fā)票銜接、不動產一次性抵扣、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所需填報資料等問題,需要進一步明確,因此出臺該公告。

  二、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稅稅率政策實施后,納稅人發(fā)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的,如何開具紅字發(fā)票及藍字發(fā)票?

  本公告第一條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fā)票,發(fā)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fā)票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fā)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fā)票后,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fā)票。

  需要說明的是,如納稅人此前已按原17%、11%適用稅率開具了增值稅發(fā)票,發(fā)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fā)票的,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tǒng)一小規(guī)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以下簡稱18號公告)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三、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稅稅率政策實施后,納稅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fā)票的,如何處理?

  本公告第二條明確,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fā)票的,應當按照原16%、10%適用稅率補開。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納稅人還存在2018年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的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fā)票的,可根據(jù)18號公告相關規(guī)定,按照原17%、11%適用稅率補開。

  四、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購入不動產,持有期間用途發(fā)生改變的,進項稅額應如何處理? 

  本公告第六條明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fā)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并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不動產凈值率=(不動產凈值÷不動產原值)×100%

  本公告第七條明確,按照規(guī)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fā)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變用途的次月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可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五、此次稅率調整,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需要提供什么資料?

  本公告第八條明確,按照39號公告規(guī)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同時兼營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的,應按照四項服務中收入占比最高的業(yè)務在《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中勾選確定所屬行業(yè)。

  需要說明的是,按照39號公告規(guī)定,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以后年度是否繼續(xù)適用,需要根據(jù)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已經(jīng)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并享受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繼續(xù)適用,應分別根據(jù)其2019年、2020年銷售額確定,如果符合規(guī)定,需再次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附件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納稅人名稱:                                

納稅人識別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本納稅人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guī)定,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行業(yè)屬于(請從下表勾選,只能選擇其一):


行業(yè) 選項
郵政服務業(yè)  
電信服務業(yè) ——
  其中:1.基礎電信業(yè)  
     2.增值電信業(yè)  
現(xiàn)代服務業(yè) ——
  其中:1.研發(fā)和技術服務業(yè)  
     2.信息技術服務業(yè)  
     3.文化創(chuàng)意服務業(yè)  
     4.物流輔助服務  
     5.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業(yè)  
     6.鑒證咨詢服務業(yè)  
     7.廣播影視服務  
生活服務業(yè) ——
  其中:1.文化藝術業(yè)  
     2.體育業(yè)  
     3.教育  
     4.衛(wèi)生  
     5.旅游業(yè)  
     6.娛樂業(yè)  
     7.餐飲業(yè)  
     8.住宿業(yè)  
     9.居民服務業(yè)  
     10.社會工作  
     11.公共設施管理業(yè)  
     12.不動產出租  
     13.商務服務業(yè)  
     14.專業(yè)技術服務業(yè)  
     15.代理業(yè)  
     16.其他生活服務業(yè)  
 
本納稅人用于判斷是否符合加計抵減政策條件的銷售額占比計算期為      年     月至     年      月,此期間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銷售額合計      元,全部銷售額        元,占比為      %。

以上聲明根據(jù)實際經(jīng)營情況作出,我確定它是真實的、準確的、完整的。
 
年    月    日

(納稅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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