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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稅務
個人所得稅新法與舊法一大變化是將舊法的分類征收模式改為綜合和分類相結合模式,于是,出現(xiàn)兩個讓人容易混淆的概念:“代扣代繳”和“預扣預繳”。
然而,接下我們發(fā)現(xiàn),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義務有時候是“代扣代繳”,有時候是“預扣預繳”……
那么,它們到底有什么區(qū)別?什么時候“代扣代繳”,什么時候“預扣預繳”?
01
代扣代繳與預扣預繳的不同之處
預扣預繳的情形
當且僅當“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才存在“預扣預繳”的情形。因為,“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應納稅額是按年計算,而扣繳義務人是按月或按次計算扣繳的。綜合所得應納稅額計算方式與扣繳義務人扣繳時間的不同導致“預扣預繳”的產生。
代扣代繳的情形
當(個人—包括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時(除經營所得外),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02
怎么理解”當且僅當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才存在“預扣預繳”的情形?
重點在“居民個人”和“綜合所得”兩個條件要同時符合!
因為,非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中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不按年計算的,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
來源:廈門稅務
供稿:象嶼保稅區(qū)稅務局
編發(fā):納稅服務(稅收宣傳)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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