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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關于發(fā)布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范圍的公告
2021年第3號
根據(jù)《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4號公布,第51號令修改)規(guī)定,現(xiàn)將遼寧省稅務系統(tǒng)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范圍公告如下:
一、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具體標準(按擬罰款金額)如下: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為1000萬元以上;國家稅務總局沈陽市、鞍山市稅務局為500萬元以上,兩局所屬縣(區(qū))稅務局為10萬元以上;國家稅務總局撫順市、本溪市、丹東市、錦州市、營口市、阜新市、遼陽市、鐵嶺市、朝陽市、盤錦市、葫蘆島市稅務局為300萬元以上,以上11個市稅務局所屬縣(區(qū))稅務局為10萬元以上;國家稅務總局沈撫改革創(chuàng)新示范區(qū)稅務局為50萬元以上。以上金額均含本數(shù)。
二、根據(jù)《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管理暫行辦法》督辦的案件。
三、應監(jiān)察、司法機關要求出具認定意見的案件。
四、擬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案件。
五、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審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屬于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范圍:公安機關已就稅收違法行為立案的;公安機關尚未就稅收違法行為立案,但被查對象為走逃(失聯(lián))企業(yè),并且涉嫌犯罪的;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本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秶叶悇湛偩诌|寧省稅務局關于明確省局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具體標準的通知》(遼稅函〔2018〕10號)、《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關于明確市局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具體標準的通知》(遼稅函〔2018〕1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關于明確縣(區(qū))局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具體標準的通知》(遼稅函〔2018〕19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
2021年7月30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關于發(fā)布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范圍的公告》的解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關于公開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范圍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為了推進稅務機關科學民主決策,強化內部權力和制約,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4號公布,第51號令修改)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決定向社會公布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范圍。
二、主要內容
《公告》向社會公布了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范圍,分別是: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根據(jù)《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管理暫行辦法》督辦的案件;應監(jiān)察、司法機關要求出具認定意見的案件;擬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案件;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審理的案件;其他需要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屬于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范圍:公安機關已就稅收違法行為立案的;公安機關尚未就稅收違法行為立案,但被查對象為走逃(失聯(lián))企業(yè),并且涉嫌犯罪的;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明確了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關于重大稅務行政處罰具體標準(詳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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