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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關于明確印花稅納稅期限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5號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4號)相關規(guī)定,現(xiàn)將山東省印花稅納稅期限明確如下:
一、納稅人為境內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的,應稅合同按季申報繳納印花稅;境內其他個人,按次申報繳納印花稅。
二、產權轉移書據按次申報繳納印花稅;納稅義務頻繁發(fā)生的,可按季申報繳納印花稅。
三、應稅營業(yè)賬簿按年申報繳納印花稅。
四、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境內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稅憑證扣繳期限與扣繳義務人的印花稅納稅期限保持一致;境內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稅憑證按次申報繳納印花稅。
五、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
2022年6月30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關于明確印花稅納稅期限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4號)規(guī)定,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報繳納,應稅營業(yè)賬簿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結合征管實際確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應稅憑證印花稅,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結合征管實際確定。
為在全省范圍內統(tǒng)一執(zhí)行標準,結合山東省印花稅征管實際,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和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聯(lián)合發(fā)布《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關于明確印花稅納稅期限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二、應稅合同的印花稅納稅期限是怎么規(guī)定的?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印花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印花稅。因此,公告規(guī)定,對于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書立應稅合同的納稅期限,根據納稅人類型分別進行明確:納稅人為境內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的,應稅合同按季申報繳納印花稅;境內其他個人,按次申報繳納印花稅。
三、產權轉移書據的印花稅納稅期限是怎么規(guī)定的?
答:公告規(guī)定,對于產權轉移數(shù)據,應按次申報繳納印花稅。對于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等納稅人,由于納稅義務頻繁發(fā)生,為方便納稅人,公告規(guī)定可按季申報繳納印花稅。
四、對于應稅營業(yè)賬簿的印花稅納稅期限是怎么規(guī)定的?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規(guī)定,已繳納印花稅的營業(yè)賬簿,以后年度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比已繳納印花稅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計算應納稅額。因此,公告規(guī)定,對于應稅營業(yè)賬簿,應按年申報繳納印花稅。
五、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書立應稅憑證的,印花稅納稅期限是怎么規(guī)定的?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規(guī)定,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稅。因此,公告規(guī)定,對于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書立應稅憑證的納稅期限,根據納稅人在境內是否有扣繳義務人分別進行明確:境內有扣繳義務人的,印花稅代扣代繳期限與扣繳義務人的納稅期限保持一致;境內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稅憑證按次申報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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