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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關于明確個人申請代開發(fā)票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
2023年第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個人出租房產和出售住房向稅務機關申請代為開具發(fā)票,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不能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其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采取核定方式征收(具體核定項目及核定征收率見附件)。核定個人所得稅的收入不含增值稅。
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自然人申請代開發(fā)票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3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個人申請代開發(fā)票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
2023年5月22日
附件
個人申請代開發(fā)票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
項 目 | 征收率(%) | 備 注 |
出租住宅(含商住兩用) | 0 | 月租金1600元以內 |
0.5 | 月租金1600元以上30000元以內 | |
1 | 月租金30000元以上 | |
出租非住宅 | 0 | 月租金1600元以內 |
1 | 月租金1600元以上30000元以內 | |
2 | 月租金30000元以上 | |
轉租住宅(含商住兩用) | 0 | 月租金1600元以內 |
0.4 | 月租金1600元以上30000元以內 | |
0.8 | 月租金30000元以上 | |
首次轉讓已購公有住房、解困工程住房、集資自建住房、安居工程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拆遷安置住房 | 1 | |
轉讓其他住房 | 2 |
注:“以上”均不含本數,“以內”含本數。
咨詢電話:1370068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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