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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辦公廳關于轉發(fā)《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xù)宣傳文化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2018-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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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辦公廳關于轉發(fā)《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xù)宣傳文化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國科辦政〔2018〕56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副省級城市科技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局,中央、國務院有關部門、直屬機構辦公廳(室),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辦公廳:

 

2018年6月5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xù)宣傳文化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3號)正式印發(fā)(以下簡稱《通知》),決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征增值稅”。

 

該《通知》所述的“‘科普單位’,是指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對公眾開放的天文館(站、臺)、氣象臺(站)、地震臺(站),以及高校、科研機構對公眾開放的科普基地”。

 

該《通知》所述的“‘科普活動’,是指利用各種傳媒以淺顯的、讓公眾易于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向普通大眾介紹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知識,推廣科學技術的應用,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的活動”。

 

有關科普基地、科普活動等的具體認定工作,請參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新聞出版總署印發(fā)的《科普稅收優(yōu)惠政策實施辦法》(國科發(fā)政字〔2003〕416號)施行。

 

上述科普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延續(xù)實施,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我國科普事業(yè)發(fā)展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的有力舉措,是對實施《“十三五”國家科普和創(chuàng)新文化建設規(guī)劃》、推進我國科普基地建設和向公眾開放、推動科普產業(yè)發(fā)展的有力支持,對推動我國科普事業(yè)發(fā)展具有重要意義?,F將《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xù)宣傳文化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轉發(fā)你們,請協助做好科普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實施工作。

 

附件:《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xù)宣傳文化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

 

科技部辦公廳 

2018年8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xù)宣傳文化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53 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

  為促進我國宣傳文化事業(yè)的發(fā)展,繼續(xù)實施宣傳文化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執(zhí)行下列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

 ?。ㄒ唬ο铝谐霭嫖镌诔霭姝h(huán)節(jié)執(zhí)行增值稅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各級組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各級人大、政協、政府、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科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新華社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軍事部門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

  上述各級組織不含其所屬部門。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增值稅先征后退范圍掌握在一個單位一份報紙和一份期刊以內。

  2.專為少年兒童出版發(fā)行的報紙和期刊,中小學的學生課本。

  3.專為老年人出版發(fā)行的報紙和期刊。

  4.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圖書和盲文期刊。

  6.經批準在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五個自治區(qū)內注冊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圖書、報紙和期刊。

  (二)對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環(huán)節(jié)執(zhí)行增值稅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各類圖書、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但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執(zhí)行增值稅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報紙。

 ?。ㄈο铝杏∷ⅰ⒅谱鳂I(yè)務執(zhí)行增值稅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對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業(yè)務。

  2.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印刷企業(yè)的印刷業(yè)務。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圖書批發(fā)、零售環(huán)節(jié)增值稅。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征增值稅。

  四、享受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的納稅人,必須是具有相關出版物出版許可證的出版單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專有出版權進行出版物印刷發(fā)行的出版單位)。承擔省級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出版、發(fā)行任務的單位,因進行重組改制等原因尚未辦理出版、發(fā)行許可證變更的單位,經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商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可以享受相應的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

  納稅人應將享受上述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財務上實行單獨核算,不進行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guī)定的優(yōu)惠政策。違規(guī)出版物、多次出現違規(guī)的出版單位及圖書批發(fā)零售單位不得享受本通知規(guī)定的優(yōu)惠政策,上述違規(guī)出版物、出版單位及圖書批發(fā)零售單位的具體名單由省級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及時通知相應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和主管稅務機關。

  五、已按軟件產品享受增值稅退稅政策的電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通知申請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

  六、本通知規(guī)定的各項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由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稅制改革后對某些企業(yè)實行“先征后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94)財預字第55號〕的規(guī)定辦理。

  七、本通知的有關定義

 ?。ㄒ唬┍就ㄖ?ldquo;出版物”,是指根據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所述圖書、報紙和期刊,包括隨同圖書、報紙、期刊銷售并難以分離的光盤、軟盤和磁帶等信息載體。

  (二)圖書、報紙、期刊(即雜志)的范圍,仍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fā)〔1993〕151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的范圍,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

 ?。ㄈ┍就ㄖ?ldquo;專為少年兒童出版發(fā)行的報紙和期刊”,是指以初中及初中以下少年兒童為主要對象的報紙和期刊。

 ?。ㄋ模┍就ㄖ?ldquo;中小學的學生課本”,是指普通中小學學生課本和中等職業(yè)教育課本。普通中小學學生課本是指根據教育部中、小學教學大綱的要求,由經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并取得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教科書出版、發(fā)行資質的單位提供的中、小學學生上課使用的正式課本,具體操作時按國家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每年春、秋兩季下達的“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中所列的“課本”的范圍掌握;中等職業(yè)教育課本是指經國家和省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定,供中等專業(yè)學校、職業(yè)高中和成人專業(yè)學校學生使用的課本,具體操作時按國家和省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每年下達的教學用書目錄認定。中小學的學生課本不包括各種形式的教學參考書、圖冊、自讀課本、課外讀物、練習冊以及其他各類輔助性教材和輔導讀物。

 ?。ㄎ澹┍就ㄖ?ldquo;專為老年人出版發(fā)行的報紙和期刊”,是指以老年人為主要對象的報紙和期刊,具體范圍詳見附件4。

 ?。┍就ㄖ谝粭l第(一)項和第(二)項規(guī)定的圖書包括“租型”出版的圖書。

 ?。ㄆ撸┍就ㄖ?ldquo;科普單位”,是指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對公眾開放的天文館(站、臺)、氣象臺(站)、地震臺(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對公眾開放的科普基地。

  本通知所述“科普活動”,是指利用各種傳媒以淺顯的、讓公眾易于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向普通大眾介紹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知識,推廣科學技術的應用,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的活動。

  八、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執(zhí)行?!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續(xù)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yè)稅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87號)同時廢止。

  按照本通知第二條和第三條規(guī)定應予免征的增值稅,凡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經征收入庫的,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或者辦理稅款退庫。納稅人如果已向購買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應將專用發(fā)票追回后方可申請辦理免稅。凡專用發(fā)票無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稅。

  附件:1.適用增值稅100%先征后退政策的特定圖書、報紙和期刊名單

     2.適用增值稅50%先征后退政策的報紙名單

     3.適用增值稅100%先征后退政策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印刷企業(yè)名單

     4.專為老年人出版發(fā)行的報紙和期刊名單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8年6月5日

 

科學技術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新聞出版總署科學技術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新聞出版總署

關于印發(fā)《科普稅收優(yōu)惠政策實施辦法》的通知

國科發(fā)政字[2003]416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廳(科委、局)、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聞出版局,海關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院校,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委、財務局、新聞出版局,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 

    為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科技部 新聞出版總署關于鼓勵科普事業(yè)發(fā)展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55號)精神,更有效地鼓勵科普事業(yè)發(fā)展,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新聞出版總署聯合制定了《科普稅收優(yōu)惠政策實施辦法》,現印發(fā)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附件:科普稅收優(yōu)惠政策實施辦法 

 

科學技術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新聞出版總署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科普稅收優(yōu)惠政策實施辦法 

 

    為實施《關于鼓勵我國科普事業(yè)發(fā)展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55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科普基地、科普活動等有關認定工作規(guī)定如下: 

    一、關于綜合類科技報紙和科技音像制品的認定 

    1.《通知》第一條所稱的綜合類科技報紙和科技音像制品是指以普及科學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為宗旨,經批準正式出版的報紙和音像制品。 

    2.新聞出版總署根據報紙經批準的辦報宗旨和業(yè)務范圍提出《綜合類科技報紙名單》。新聞出版總署會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每年對《綜合類科技報紙名單》調整一次,并將調整情況通報科技部。 

    根據有關文件要求,由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符合條件的綜合類科技報紙辦理認定手續(xù),財政部門辦理增值稅先征后返審核退付,并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科技行政部門。 

    3.科技音像制品的范圍要根據《通知》要求嚴格執(zhí)行。出版單位對符合增值稅退稅條件的科技音像制品,須單獨核算。由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辦理科技音像制品認定手續(xù),財政部門辦理增值稅審核退付手續(xù),并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科技行政部門。 

    二、關于科技館、自然博物館等科普基地的認定 

    1.科技館、對公眾開放的自然博物館、天文館(站、臺)、氣象臺(站)、地震臺(站)和設有植物園、標本館、陳列館等科普場所的高校和科研機構可以申請科普基地認定。 

    申請認定為科普基地的科技館等,必須專門從事面向公眾的科普活動,有開展科普活動的科普專職工作人員、場所、設施、工作經費等條件。有關科普工作的經費不得挪用,科普場所不得改作他用。 

    2.申請認定為科普基地的自然博物館、天文館(站、臺)、氣象臺(站)、地震臺(站)以及設有植物園、標本館、陳列館等科普場所的高校和科研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面向公眾從事《科普法》所規(guī)定的科普活動,有穩(wěn)定的科普活動投入; 

    (2)有適合常年向公眾開放的一定的科普設施、器材和場所等,累計每年不能少于200天;對青少年實行優(yōu)惠或免費開放的時間不少于每年20天(含法定節(jié)假日); 

    (3)有常設內部科普工作機構并配備有必要的專職科普工作人員; 

    (4)有明確的科普工作規(guī)劃和年度科普工作計劃。 

    3.符合以上條件的科技館、自然博物館等申請認定為科普基地的單位,應附相關證明材料、資料,經所在地的地(市)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報所在地的省級(包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同)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省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批準后一個月內,向同級財政、稅務部門和國家科學技術部備案。 

    4.經認定的科普基地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申請免征營業(yè)稅時,須持科普基地認定批準文件、其他證明文件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享受《通知》規(guī)定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取得享受稅收優(yōu)惠資格的科普基地,需進口科普影視作品的,應按海關規(guī)定向所在地海關備案。 

    5.省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部門對經認定的科普基地每年進行一次年檢。不合格者,取消其科普基地資格,并將有關情況報科技部備案。 

    三、關于黨政部門開展科普活動的認定 

    1.縣及縣級以上(含縣級市、區(qū)、旗等)的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以及科協、工會、婦聯、共青團組織開展的科普活動,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享受《通知》規(guī)定的稅收優(yōu)惠。 

    (1)必須是符合《科普法》規(guī)定,以普及科學知識、倡導科學辦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為宗旨的社會性、群眾性科普活動; 

    (2)地方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科協、工會、婦聯、共青團必須是科普活動的主辦單位,并且應當設置有專門的科普活動組織工作機構; 

    (3)應當有具體的科普活動方案; 

    (4)應當建立有完備的組織管理、財務管理等制度。 

    2.舉辦符合以上條件的科普活動的地方黨政部門等單位,應當在活動舉辦一個月前,向所在地的地(市)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認定申請,并提交科普活動批件、科普活動方案(包括主辦單位、承辦單位、活動目的、活動規(guī)模、門票定價等內容)等相關文件。 

    接受申請后,地(市)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應當負責活動的現場監(jiān)督和過程管理。活動結束后一個月內,主辦單位應當將科普活動總結報告以及相關證明材料、資料報經所在地的地(市)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由所在地的省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并在批準后一個月內向同級財政、稅務部門和國家科學技術部備案。 

    3.跨省舉辦的科普活動,只得選擇在一個省份申請認定,不得重復申請認定。 

    4.對經認定的科普活動申請免征門票收入營業(yè)稅時,主辦單位須持科普活動認定批準文件、其他證明文件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享受《通知》規(guī)定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 

    四、關于科普基地進口科普影視作品的認定 

    1.《通知》規(guī)定的從境外購買科普影視作品播映權而進口的拷貝、工作帶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是由按照本辦法經認定的科普基地自行進口或委托進口的; 

    (2)必須屬于《通知》附件3所列稅號范圍; 

    (3)必須是為其自用,不得進行商業(yè)銷售或挪作他用。 

    2.經認定的科普基地進口的科普影視作品拷貝、工作帶符合以上條件的,可以提出申請,并附帶進口影視作品的合同、協議(含中文譯本)和相關資料報經所在地的地(市)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初審合格后,由所在地的省級科技、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在批準后一個月內向同級財政部門及國家科學技術部和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3.對經認定的進口科普影視作品拷貝、工作帶申請享受稅收優(yōu)惠時,科普基地須持進口科普影視作品批準文件、其他證明文件以及海關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海關提出申請,海關按規(guī)定辦理減免稅手續(xù)。 

    五、地(市)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科普基地認定申請后,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初審決定。省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初審決定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的決定。不予認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經過認定的,報同級財政、稅務部門和國家科學技術部備案。 

    六、各省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會同同級財政、稅務、新聞出版等部門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并報國家科學技術部備案。 

    七、本辦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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