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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
企業(yè)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為免稅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為非營利組織:
(一)依法履行非營利組織登記手續(xù);
(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guī)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yè);
(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guī)定,該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六)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guī)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前款規(guī)定的非營利組織的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根據(jù)《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及《云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轉發(fā)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云財稅〔2018〕33號)規(guī)定:
經(jīng)州、市級或縣級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應分別向其所在地的州、市級或縣級稅務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由稅務機關提交同級財政部門聯(lián)合審核確認。申請享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應按照13號文件第三條規(guī)定報送相關資料,并填報《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非營利組織對所填報信息及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guī)性負責。財政、稅務部門按照上述管理權限,對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的資格聯(lián)合進行審核確認,予以公布。
二、公益性捐贈資格認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
企業(yè)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慈善活動、公益事業(yè)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本條所稱公益性社會組織,應當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審批有關調整事項的通知》(財稅〔2015〕141號)和《云南省財政廳 云南省國家稅務局 云南省地方稅務局 云南省民政廳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審批有關調整事項的通知》(云財稅〔2016〕21號)規(guī)定:
在省以下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社會組織,由同級財政、國稅、地稅、民政部門參照第一條、第二條執(zhí)行,對符合公益性社會團體條件的社會組織,由州(市)財政、國稅、地稅、民政部門進行聯(lián)合上報省級相關部門,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民政廳聯(lián)合發(fā)布公告,明確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楚雄彝族自治州稅務局關于州政協(xié)十二屆三次會議經(jīng)濟建設第12號提案的答復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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