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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抬頭和雙抬頭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申報抵扣進項最新辦理流程
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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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 | 百滇稅務師事務所

 

云南省電子稅務局海關完稅上傳溫馨提示

 

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fā)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3號)中關于優(yōu)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和申請出口退稅辦理流程的規(guī)定,即將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現(xiàn)將相關內容提示如下:

 

一、單抬頭和雙抬頭海關繳款書的稽核方式

 

(一)單抬頭海關繳款書

 

單抬頭海關繳款書的抵扣和退稅主體明確,自2020年2月1日起,稅務機關會按照海關繳款書上注明的納稅人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將海關繳款書電子信息通過增值稅發(fā)票綜合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綜合服務平臺”)直接推送給納稅人。納稅人只需在綜合服務平臺上對查詢到的單抬頭海關繳款書電子信息進行用途確認后,即可辦理后續(xù)增值稅納稅申報或出口退稅事宜。不再需要通過原有渠道錄入海關繳款書信息,也不需要繼續(xù)憑《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二)雙抬頭海關繳款書

 

對于雙抬頭海關繳款書,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抵扣稅款管理的通知》(國稅發(fā)〔1996〕32號)規(guī)定,代理進口單位和委托進口單位均有可能成為抵扣或退稅主體。因此,自2020年2月1日起,納稅人需要繼續(xù)錄入海關繳款書信息,并經(jīng)稽核比對相符后,再通過綜合服務平臺對海關繳款書進行用途確認,不需要繼續(xù)憑《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二、系統(tǒng)啟用時間

 

按國家稅務總局的統(tǒng)一部署,云南省稅務局將于2020年1月20日進行系統(tǒng)升級。系統(tǒng)升級后,納稅人可以通過綜合服務平臺錄入海關繳款書信息。電子稅務局將暫時關閉申報模塊中的海關繳款書采集功能,待升級完善后,納稅人也可通過電子稅務局申報中的原海關繳款書海關繳款書采集模塊錄入信息。

 

三、政策過渡期間數(shù)據(jù)遷移

 

納稅人在申報2020年1月及以后屬期增值稅時,稅務機關會將前期納稅人已經(jīng)上傳并且稽核比對相符的海關繳款書信息推送至綜合服務平臺。納稅人在綜合服務平臺對查詢到的海關繳款書電子信息進行用途確認后,即可辦理后續(xù)增值稅納稅申報等事宜,不需要繼續(xù)下載《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

 

增值稅發(fā)票綜合服務平臺V4.0.04升級內容說明

 

本版本功能升級如下:

 

1、平臺增加對海關繳款書的相關操作功能,納稅人可在本平臺查詢和勾選本企業(yè)取得的海關繳款書,支持勾選為抵扣、不抵扣、退稅等用途。

 

2、對于注明一個繳款單位信息的海關繳款書按照納稅人識別號進行清分下發(fā),納稅人可以直接勾選確認;對于注明兩個繳款單位信息的海關繳款書,應當上傳海關繳款書信息,經(jīng)系統(tǒng)稽核比對相符后,在本平臺進行勾選。

 

海關繳款書勾選

 


 

 

海關繳款書采集

 


 

海關繳款書查詢

 

 

 

友情提示(僅供參考)

來源 | 青島稅務

 

尊敬的納稅人:

 

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fā)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3號)相關要求,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后如需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納稅人未在2020年1月16日前通過電子稅務局采集上傳的海關繳款書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僅注明一個繳款單位信息的海關繳款書,應當?shù)卿浽鲋刀惏l(fā)票綜合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綜合服務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通過綜合服務平臺查詢到的海關繳款書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或未查詢到對應信息的,應當上傳海關繳款書信息,經(jīng)系統(tǒng)稽核比對相符后,納稅人登錄綜合服務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注明兩個繳款單位信息的海關繳款書,應當通過綜合服務平臺上傳海關繳款書信息,經(jīng)系統(tǒng)稽核比對相符后,納稅人登錄綜合服務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

 

納稅人可登錄綜合服務平臺,在“海關繳款書采集”模塊查詢稽核結果。

 

(三)納稅人取得注明兩個繳款單位信息的海關繳款書,因上傳采集的信息錯誤,導致稽核比對結果不符,納稅人可在綜合服務平臺上對該海關繳款書再次進行信息采集,錄入正確的數(shù)據(jù)后重新進行稽核比對。

 

(四)對于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缺聯(lián)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當持海關繳款書原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shù)據(jù)修改或核對。屬于納稅人數(shù)據(jù)采集錯誤的,數(shù)據(jù)修改后再次進行稽核比對;不屬于數(shù)據(jù)采集錯誤的,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shù)據(jù)核對,主管稅務機關會同海關進行核查。

 

(五)對于稽核比對結果為重號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查。

 

二、納稅人已在2020年1月16日前通過電子稅務局采集上傳海關繳款書

 

(一)納稅人取得的僅注明一個繳款單位信息的海關繳款書,已于2020年1月16日前(含16日)通過電子稅務局采集上傳的,仍需登錄綜合服務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

 

(二)納稅人取得的注明兩個繳款單位信息的海關繳款書,已于2020年1月16日前(含16日)通過電子稅務局采集上傳的,不再通過綜合服務平臺上傳繳款書信息,但納稅人仍需登錄綜合服務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經(jīng)系統(tǒng)稽核比對相符后)。

 

(三)納稅人在2020年1月16日前稽核結果為不符、缺聯(lián)、重號的海關繳款書,不參與綜合服務平臺的稽核比對,納稅人可持海關繳款書原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對、核查。

 

三、特別提示

 

(一)納稅申報期內,對當期勾選的海關繳款書,應進行勾選統(tǒng)計,并進行確認簽名。

 

(二)納稅人于申報期內通過綜合服務平臺勾選確認簽名的海關繳款書,可于當月申報期內抵扣。

 

優(yōu)化海關繳款書業(yè)務流程問答(僅供參考)

來源 | 青島稅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fā)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3號)中關于優(yōu)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和申請出口退稅辦理流程的規(guī)定,即將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為便于納稅人掌握相關操作要點,現(xiàn)將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2020年2月1日起,海關繳款書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或申請出口退稅的辦理流程較之前有什么調整和優(yōu)化?

 

答:海關繳款書上的“繳款單位(人)”欄次有的僅注明一個繳款單位信息(以下稱“單抬頭海關繳款書”);有的同時標明有兩個單位名稱,既有代理進口單位名稱,又有委托進口單位名稱(以下稱“雙抬頭海關繳款書”)。

 

單抬頭海關繳款書的抵扣和退稅主體明確,自2020年2月1日起,稅務機關會按照海關繳款書上注明的納稅人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將海關繳款書電子信息通過增值稅發(fā)票綜合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綜合服務平臺”)直接推送給納稅人。納稅人只需在綜合服務平臺上對查詢到的單抬頭海關繳款書電子信息進行用途確認后,即可辦理后續(xù)增值稅納稅申報或出口退稅事宜。不再需要通過原有渠道錄入海關繳款書信息,也不需要繼續(xù)憑《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對于雙抬頭海關繳款書,代理進口單位和委托進口單位均有可能成為抵扣或退稅主體。因此,自2020年2月1 日起,納稅人需要繼續(xù)錄入海關繳款書信息,并經(jīng)稽核比對相符后,再通過綜合服務平臺對海關繳款書進行用途確認,不需要繼續(xù)憑《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為便于納稅人“一站式”辦理相關事宜,稅務總局已在綜合服務平臺開通海關繳款書信息錄入功能。納稅人可以通過這一功能錄入海關繳款書信息并申請稽核比對。

 

此外,納稅人如發(fā)現(xiàn)海關繳款書用途確認有誤,可以與其他增值稅扣稅憑證一樣,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流程調整用途。

 

二、納稅人取得單抬頭海關繳款書后,如果在綜合服務平臺未能查詢到相關電子信息,或查詢到的電子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應當如何處理?

 

答:納稅人通過綜合服務平臺未能查詢到相關電子信息,或查詢到的電子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主要存在以下幾類原因:

 

一是納稅人在填寫海關繳款書時未能準確填寫本單位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和納稅人名稱;

 

二是海關繳款書信息尚未由海關部門及時準確傳輸至稅務部門;

 

三是納稅人可能取得了偽造或變造的海關繳款書。

 

針對上述情況,納稅人首先應當錄入對應海關繳款書信息,申請稽核比對。如果稽核比對相符,納稅人即可通過綜合服務平臺進行用途確認;如果稽核比對結果不符,納稅人應當持海關繳款書原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shù)據(jù)核對。經(jīng)稅務機關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納稅人實際進口業(yè)務一致的,納稅人即可通過綜合服務平臺進行用途確認。

 

三、納稅人2019年5月1日取得一張海關繳款書并于當月上傳申請稽核比對,2019年6月1日,該張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納稅人2020年2月1日后,是否可以繼續(xù)向稅務機關申請數(shù)據(jù)修改或核對?

 

答:為進一步保障納稅人的抵扣權益,自2020年2月1日起,稅務機關取消了稽核異常海關繳款書原有180日的數(shù)據(jù)修改核對時間限制。33號公告實施前,因申請數(shù)據(jù)修改或者核對超過180日限制導致不能抵扣的納稅人,可以重新報送海關繳款書信息,或者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shù)據(jù)核對,并按照規(guī)定流程進行后續(xù)處理。

 

四、納稅人在綜合服務平臺升級前已經(jīng)通過原有渠道錄入海關繳款書信息并申請稽核比對的,2月1日之后是否需要繼續(xù)憑借《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答:納稅人在申報2019年12月屬期增值稅時,仍需下載《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并按照通知書上注明的稅額申報抵扣增值稅。因此,2020年1月31日前,納稅人仍然可以通過原有方式繼續(xù)下載《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

 

納稅人在申報2020年1月及以后屬期增值稅時,稅務機關會將前期納稅人已經(jīng)上傳并且稽核比對相符的海關繳款書信息推送至綜合服務平臺。納稅人在綜合服務平臺對查詢到的海關繳款書電子信息進行用途確認后,即可辦理后續(xù)增值稅納稅申報等事宜,不需要繼續(xù)下載《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

 

五、納稅人取得的海關繳款書,尚未通過電子稅務局錄入,2月1日后通過綜合服務平臺進行用途確認的,是否影響納稅人申報抵扣?

 

答:不影響。納稅人取得的海關繳款書,目前尚未通過電子稅務局錄入,2月1日后在申報期內通過綜合服務平臺進行用途確認的,其稅款所屬期為2020年1月,納稅人可于2月申報時抵扣。納稅人海關繳款書用途確認流程與其他增值稅扣稅憑證一樣。

 

相關政策

 

關于增值稅發(fā)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3號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后如需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僅注明一個繳款單位信息的海關繳款書,應當?shù)卿洷臼。▍^(qū)、市)增值稅發(fā)票選擇確認平臺(以下簡稱“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通過選擇確認平臺查詢到的海關繳款書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或未查詢到對應信息的,應當上傳海關繳款書信息,經(jīng)系統(tǒng)稽核比對相符后,納稅人登錄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注明兩個繳款單位信息的海關繳款書,應當上傳海關繳款書信息,經(jīng)系統(tǒng)稽核比對相符后,納稅人登錄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

 

三、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缺聯(lián)、重號、滯留的異常海關繳款書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對于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缺聯(lián)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當持海關繳款書原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shù)據(jù)修改或核對。屬于納稅人數(shù)據(jù)采集錯誤的,數(shù)據(jù)修改后再次進行稽核比對;不屬于數(shù)據(jù)采集錯誤的,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shù)據(jù)核對,主管稅務機關會同海關進行核查。經(jīng)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納稅人實際進口貨物業(yè)務一致的,納稅人登錄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

 

(二)對于稽核比對結果為重號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查。經(jīng)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納稅人實際進口貨物業(yè)務一致的,納稅人登錄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

 

(三)對于稽核比對結果為滯留的海關繳款書,可繼續(xù)參與稽核比對,納稅人不需申請數(shù)據(jù)核對。

 

六、本公告第二條至第五條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通過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fā)票綜合服務平臺對上述扣稅憑證信息進行用途確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超過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期限,但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仍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50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規(guī)定,繼續(xù)抵扣進項稅額。

 

八、本公告第一條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一、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認證確認等期限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內認證確認等,已經(jīng)超期的,也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通過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fā)票綜合服務平臺進行用途確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超過認證確認等期限,但符合相關條件的,仍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50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規(guī)定,繼續(xù)抵扣其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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